「通訊線路」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通訊線路:指導線與其支撐或收納構造物,用於傳送調度或控制訊號或通訊服務上,其操作電壓對地四百伏特以下或電路任何二點間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且其傳送之功率一百五十瓦特以下。
    在九十伏特以下交流電或一百五十伏特以下直流電下操作時,系統所傳送之功率則不設限。
    在特定情況下,通訊電纜內之電路僅單獨供電給通訊設備,該電路可超過前述限制值。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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