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體」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導體:指通常以電線、電纜或匯流排之形式呈現,適用於承載電流之材料。
    依其用途有以下之線材:
    (一)束導線:指含二條以上導線之組合體,當作單一導線使用,並使用間隔器保持預定之配置形態。
    此組合體之單獨導線稱為子導線。
    (二)被覆導線:指以未具額定絕緣強度或以額定絕緣強度低於使用該導線之電路電壓介電質被覆之導線。
    (三)被接地導線:指被刻意接地之導線,採用直接接地或經無啟斷功能之限流裝置接地者。
    (四)接地導線:指連接設備或配線系統與接地電極之導線。
    (五)絕緣導線:指被以不低於使用該導線線路電壓之額定絕緣強度之非空氣之介電質所覆蓋之導線。
    (六)橫向導線:指將一線路導體以一角度自一水平方向延伸至另一水平方向,且完全由同一支持物支撐之電線或電纜。
    (七)垂直導線:指桿或塔上與架空線路約成垂直之路燈線、接戶線、變壓器引接線等。
    (八)架空供電或通訊用之線路導線:指承載電流,沿導線之路徑延伸,以桿、塔或其他構造物支撐之電線…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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