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員」的法律定義
4 部法規-
專業人員: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並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執業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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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指具備公共衛生、學校衛生或醫事專業知能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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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指依規定遴用訓練,從事身心障礙相關福利工作之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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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社會工作師、醫師、護理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聽力師等相關專業人員。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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