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綜合設立」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得綜合設立: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庇護工場、早期療育、醫療復健及照護等業務。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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