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事實消失」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障礙事實消失:指經重新鑑定已非屬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或已逾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所註明之有效時間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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