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的法律定義
6 部法規-
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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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指學校併入其他學校,改制成該學校之分校、分班或學部,不再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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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特殊教育學校連同其分校、高級中學部(以下簡稱高中部)、高級職業學校部(以下簡稱高職部)、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或幼兒部,與其他特殊教育學校連同其分校、高中部、高職部、國中部、國小部或幼兒部之合併。
(二)學校財團法人將其他學校財團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立學校。 -
合併:二以上之財團法人合為一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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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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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指二家或二家以上之金融機構合為一家金融機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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