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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 第10-1條 …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
  2.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6條 …稅範圍內之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自前項第二款所列之事業、工廠、倉庫、物流中心、免稅購物商店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其他地區者,應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辦理。但經取得審驗…
  3.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第18條 …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六、貨棧、倉庫、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押運及高雄國際機場、離島小三通口岸之巡緝。七、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及運輸工具之檢查、通關。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九、其他有…
  4.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 第6條 …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之處理。四、報關、承攬、倉儲、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運貨工具等業者之設立登記及管理。五、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六、運輸業登記、管理及自備封條申請案件之處理。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5.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 第18條 …工具之通關及管理。七、小三通貨物進出口通關之處理、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八、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十、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十一、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6.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
  7.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保稅貨物、自行向國內採購保稅貨物、供重整用貨物、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貨物之保稅倉庫,為自用保稅倉庫,不得存儲非自己所有之貨物。
  8.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八、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九、展覽物品。十、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之貨物。十一、其他經海關核准存儲之物品。
  9.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業者應主動提供足額保證金。前項自用保稅倉庫專供儲存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之貨物者,其保證金準用第二項規定。市區免稅商店或免稅商店設有預售中心者,其自用保稅倉庫保證金為新臺幣二千萬元。但其預售中心未存儲保稅貨物者,…
  10.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由倉庫業者除帳。四、申請出倉移至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貨物,應繕具「移倉申請書」,檢附裝箱單,傳輸「移倉申請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經系統回應紀錄有案憑以移運,經監視關員核對無訛加封或押運。五、貨物…
  11.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數量及進出倉時間。必要時,海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之貨物,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維修。前二項貨物應於出倉之翌日起三個月內運回,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12. 行政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4條 …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四、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五、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六、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七、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
  13. 行政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14條 …核准登記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保稅卡車、保稅貨箱、駁船,發給登記證或執照,每張一律徵收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但經登記事項…
  14. 行政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16條 保稅工廠、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及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經海關核准於非辦公時間辦理盤存者,應徵收盤存特別處理費,每廠或每店每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同一事業於同一區(工業區或園區、…
  15. 行政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5條 …關核准實施不停工盤存或非上班時間盤存,其實施方式於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年度盤存作業規定中訂定。申請非上班時間盤存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特別處理費。
  16.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指在離島地區,經由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並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之場所。前項所稱離島地區,指澎湖、金門、馬祖、蘭嶼、綠島及琉球等地區。
  17.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銷售外國商品及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課稅區之產品。
  18.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輸入供銷售之貨物,應依貿易法、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19.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以銷售貨物予持有護照、外僑居留證、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之旅客非供商業使用為限。
  20.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其銷售之貨物,應由旅客於該提貨處辦理提貨,監管海關並得隨時派員查核。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位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者,免依前項規定設置提貨處。
  21.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向海關申請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依公司法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二、領有海關核發之自用保稅倉庫執照或提供已向海關申請設立自用保稅倉庫之文件。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
  22.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7-1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一、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對保稅貨物之進貨及銷貨有關資料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二、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登記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一、申請書:須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與提貨處之地址及位置圖。二、公司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
  24.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由海關發給執照;執照有效期間不得超過當地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同意時,應通知海關,由海關廢止其登記。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重新換照,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檢具…
  25.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核准設置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其執照之核發、補發及換照,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證照費。前項執照之核發,如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收證照費。
  26.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核准設置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如需停業或廢止登記者,應於一個月前向監管海關申請。
  27.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設置後,不具第七條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登記。但海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廢止登記者,無須命限期改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不具第七條之一規定之條件者,海…
  28.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指定專責人員二人以上代表處理保稅自主管理事項。前項專責人員應通過海關舉辦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專業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專責人員變更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即通知海關,以供備查。第一項自主管理包括…
  29.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設置自用保稅倉庫,存儲專供銷售之貨物。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保稅貨物,如需維修、退回原供應廠商或退運出口,應移運至其自用保稅倉庫辦理。
  30.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之貨物,應依規定先辦理進儲自用保稅倉庫,其通關手續依關稅法及相關法規辦理。前項進儲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經臺灣本島轉運離島地區者,應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