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法規: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35條 自用保稅倉庫得經監管海關核准,將保稅貨物運出保稅倉庫辦理檢驗、測試。辦理時應逐筆詳細登載貨物之名稱、單位、規格、數量及進出倉時間。必要時,海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之貨物,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維修。前二項貨物應於出倉之翌日起三個月內運回,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