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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退運出口或轉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應在報單上報明貨物重整後之名稱、規格及數量等,並應申報海關核准之重整案號及檢附核准重整之文件,以供海關審核。
其有使用國產貨物者,並應報明所使用國內課稅區廠商、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採購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數量、規格、製造廠商名稱及原報單號碼等退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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