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外貨或國產保稅貨物進倉,保稅倉庫應簽收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並將已簽章之運送單簽收聯回…
- 第28條保稅倉庫存儲之外貨出倉進口後,發現品質、規格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原保稅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負責賠償或調換者,應由買賣雙方…
- 第29條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報關進口,除供應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 第30條保稅倉庫存儲之外貨,申請出倉退運出口者,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填具保稅貨物退運出口申請書,向監管海關申請核發出倉准單並…
- 第31條本辦法所規定海關監視關員辦理事項,在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得由保稅專責人員辦理。但須押運之貨物,仍應由關員辦理。
- 第32條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燃料、物料之保稅倉庫,為供應其所屬公司之輪船或飛機行駛國際航線使用燃料、物料,由輪船公司、航空…
- 第33條由保稅倉庫提領貨櫃修護材料出倉以供修護貨櫃之用時,除應填具報單外,並應填具貨櫃修護明細表一式三份,向海關報明下列事項,經…
- 第34條保稅貨物得依下列方式辦理重整:一、檢驗、測試:存倉貨物予以檢驗、測試。二、整理:存倉貨物之整修或加貼標籤。三、分類:存倉…
- 第35條自用保稅倉庫得經監管海關核准,將保稅貨物運出保稅倉庫辦理檢驗、測試。辦理時應逐筆詳細登載貨物之名稱、單位、規格、數量及進…
- 第36條保稅倉庫存儲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
- 第37條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應由下列人員辦理:一、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二、國產貨物進倉與重整貨物裝配後之貨物,由…
- 第38條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退運出口或轉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應在報單上報明貨物重整後之名稱、規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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