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經海關核准登記供存儲保稅貨物之倉庫為保稅倉庫,其設立及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申請登記為完全存儲自行進口保稅貨物、自行向國內採購保稅貨物、供重整用貨物、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貨物之保稅倉庫,為自用保稅倉庫,不得存儲非自己所有之貨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