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保稅倉庫得存儲下列貨物:一、一般貨物。二、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及客艙用品。三、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四、修造船艇或飛機用器材。五、礦物油。六、危險品。七、供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之貨物(以下簡稱重整貨物)。八、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九、展覽物品。十、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之貨物。十一、其他經海關核准存儲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