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指在離島地區,經由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並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之場所。前項所稱離島地區,指澎湖、金門、馬祖、蘭嶼、綠島及琉球等地區。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離島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