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保稅倉庫得存儲下列貨物:一、一般貨物。二、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及客艙用品。三、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四、修造船艇或飛機用器材。五、礦物油。六、危險品。七、供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之貨物(以下簡稱重整貨物)。八、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九、展覽物品。十、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之貨物。十一、其他經海關核准存儲之物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