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審理」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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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4-1條 …出境處分之作成方式、廢(停)止收容之程序、再暫予收容之規定、遠距審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六、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八第一項…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1條 …出境處分之作成方式、廢(停)止收容之程序、再暫予收容之規定、遠距審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六、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八第一項…
  3.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審理,係指行政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證人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訴訟事件繫屬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審理之。本辦法所稱陳…
  4.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3條 陳述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法院之遠距訊問設備審理之。前項聲請是否適當,行政法院宜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一、與訊問端行政法院之遠距訊問設備能否通聯。二、受訊問端能否適時提供行…
  5.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4條 行政法院對遠距審理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遠距審理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二時段,必要時得經訊問端行政法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6.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5條 法官得命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訊問端法庭之使用,並應登記使用受訊問端法庭或機關,同時通知陳述人受訊問之時間及處所。因事件須緊急訊問者,應由訊問端行政法院先行與受訊問端法院或機關協…
  7.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6條 遠距審理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訊問端行政法院傳送至受訊問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行政法院。受訊問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受訊問人、受訊問端法院…
  8.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7條 遠距審理結束後,證人得傳真日費、旅費聲請書兼領據,向訊問端行政法院聲請,經審核後,由訊問端行政法院郵寄證人、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支付。前項之日費、旅費,以證人至受訊問處所為計算基礎。
  9.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8條 …。二、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三、進行遠距審理時協助視訊設備之操作。四、第六條有關結文、審理筆錄與其他文書傳真及一週內補寄其原本至訊問端行政法院等事宜。五、前條有關證人日費、旅費領據傳真等協助事宜。…
  10.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於行政法院訊問鑑定人、使用通譯之程序及其他行政法院認有遠距審理之必要情形,準用之。
  11.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8-2條 …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第一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
  12.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8-9條 …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13. 行政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2條 …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及抗告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三、遠距審理:指受收容人所在之收容處所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收容聲請事件之審…
  14. 行政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3條 …送受收容人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但該法院認得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行政法院審理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再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之聲請事件而須訊問受收容人時,移民署應依法…
  15. 行政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4條 移民署就收容聲請事件聲請於受收容人所在之收容處所為遠距審理者,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向行政法院提出。
  16. 行政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5條 …資料後,應於收容異議事件意見書繕本簽章,並記明收受之時間;於遠距審理情形而僅收受書狀及卷宗資料時,亦同。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再延長收容事件之卷宗資料,除事實上有不能同時提出之原因,並經釋明者外,應併第一項之聲請狀向行…
  17. 行政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6條 …後,應即分案;承辦法官於分案後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儘速決定是否為遠距審理。行政法院就收容聲請事件決定是否為遠距審理時,宜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一、行政法院與受訊問端即受收容人所在之收容處所間,其遠距訊問設備能否通聯。二、受訊問…
  18. 行政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7條 移民署於行政法院為遠距審理時,應使受收容人於所在收容處所之獨立空間接受訊問。但經行政法院同意其於非獨立空間接受訊問者,不在此限。移民署不得於受收容人在遠距審理程序中接受訊問時,拘束其身體。
  19. 行政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8條 遠距審理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行政法院傳送至受訊問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由受訊問端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陳述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受訊問端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
  20. 行政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9條 …院聯繫移送時間、通譯需求等相關事宜。行政法院就收容聲請事件為遠距審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