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容聲請事件:指行政法院審理之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再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事件。
二、行政法院:指收容聲請事件第一審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及抗告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三、遠距審理:指受收容人所在之收容處所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收容聲請事件之審理。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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