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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收容聲請事件之聲請人、受裁定人或移民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提出抗告,並經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認有命移民署協同受收容人到場陳述、提出答辯書或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以進行抗告事件之審理者,移民署應依其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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