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4條 行政法院對遠距審理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遠距審理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二時段,必要時得經訊問端行政法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