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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訊問及受訊問端法院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一、法庭訊問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
三、進行遠距審理時協助視訊設備之操作。
四、第六條有關結文、審理筆錄與其他文書傳真及一週內補寄其原本至訊問端行政法院等事宜。
五、前條有關證人日費、旅費領據傳真等協助事宜。
六、遇視訊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時,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書記官或相關人員。
前項規定,於受訊問端為機關並經其同意協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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