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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行政法院對遠距審理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
遠距審理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二時段,必要時得經訊問端行政法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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