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7條 移民署於行政法院為遠距審理時,應使受收容人於所在收容處所之獨立空間接受訊問。但經行政法院同意其於非獨立空間接受訊問者,不在此限。移民署不得於受收容人在遠距審理程序中接受訊問時,拘束其身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