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9條 移民署與行政法院應以指定聯絡人及專線電話等方式作為相對通報窗口,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依業務需要建立必要資訊交換系統及聯繫機制。移民署處理收容聲請事件,而須移送受收容人至行政法院者,應於移送前,先與該管法院聯繫移送時間、通譯需求等相關事宜。行政法院就收容聲請事件為遠距審理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