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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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2條 …儲業、報關業、承攬業、報驗業、貨櫃集散站業、金融業、快遞業、自由港區事業、個人或其他與貨物進出口有關之業者。三、拆封:指為執行分送、交換關港貿單一窗口電子資料所為之拆開封包行為。四、通關專屬憑證: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請…
  2.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5條 …應變計畫。七、劃設範圍內已有廠商者,應就區內無法或無意願成為自由港區事業之原有廠商,另行提出管理規劃。
  3.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條 …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之區域。二、自由港區事業: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
  4.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9條 …內下列事項:一、自由港區管理運作與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二、自由港區事業與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入區申請之核准及廢止營運相關事項。三、人員與貨物進出自由港區之核准及門哨管制檢查。四、外籍商務人士入境許可申請之核轉。五、自…
  5.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0條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
  6.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1條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限制之規定辦理。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立之就…
  7.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3條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提具營運計畫書、貨物控管、貨物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說明書,連同相關文件,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入區籌設及營運許可。前項事業申請入區籌設及營運許可應具備之資格、營運組織型態、申請程序、檢附之文件、各項…
  8.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進儲之物(貨)品,除下列物(貨)品須於進儲前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檢附其規定之相關文件外,不受其他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有關輸入規定之限制:一、違禁品。二、毒品、槍砲、彈藥、刀械。三、毒性化學物質。四、事業…
  9.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6條 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之物(貨)品,除下列物(貨)品於輸往國外前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受其他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有關輸出規定之限制:一、事業廢棄物。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三、鑽石原石。四、管制藥品。五、華盛頓公約附…
  10.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7條 …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始得進出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或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辦理…
  11.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8條 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進儲、提領、重整、加工、製造或遭竊、災損等,應按其作業性質,辦理有關之登帳、除帳、查核銷毀、補繳稅費除帳、稅費徵免及其他與帳務處…
  12.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9條 海關得設置聯合查核小組,就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等自主管理事項進行查核,並得執行實地盤點,自由港區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3.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0條 自由港區事業每年應辦理存貨盤點,並於盤點後一個月內,將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送海關備查;必要時,得於期限內申請展延一個月。自由港區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之盤點貨物,如多於帳面結存數量,應同時於帳冊補登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應…
  14.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1條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之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
  15.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2條 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物,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入自由港區之貨物,依貿易法規定,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16.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3條 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物或相關規定,課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但在自由港區經加工、製造、重整、簡單加工、檢驗、測試者,按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價格,扣除自…
  17.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4條 自由港區事業自課稅區運入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視同出口,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自由港區事業自課稅區運入之已稅進口貨物或國產非保稅貨物,自運入之次日起五年內,原…
  18.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5條 自由港區事業免稅之貨物、機器、設備,因修理、測試、檢驗、委託加工而須輸往課稅區,經向海關申請核准者,得免提供稅款擔保。但應自核准後六個月內復運回自由港區,並辦理結案手續;屆期未運回自由港區者,應向海關申報補繳稅費。前項輸…
  19.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課稅區營業人接受自由港區事業或國外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委託,就自由港區事業輸入之貨物、機器及設備提供修理、測試、檢驗、委託加工之勞務後,該貨物、機器及設備全數運回自由港區內者…
  20.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7條 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保稅區,應依保稅貨物之相關規定,免徵相關稅費。
  21.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8條 …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二、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外銷廠商存入自由港區事業以供外銷之貨物。三、課稅區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廠商存入自由港區事業以供外銷…
  22.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者,其銷售貨物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
  23.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 自由港區事業運入供營運之貨物變更為非營運目的使用者,應於事前向海關或相關機關申報補繳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24.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1條 自由港區事業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准結束營業、廢止或撤銷其營運許可時,其有關機器、設備及餘存之貨物,經盤點結算如有短少,應補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
  25.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自由港區事業之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進出口託收、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並適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等有關規定。但以各該交易未涉及境內之金融或經貿交易,且未涉及新臺幣者為限。
  26.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5條 外籍商務人士得經自由港區事業代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轉許可,於抵達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商務人士得依兩岸關係相關法規辦理申請進入自由港區從事商務活動,其辦法另定之。
  27.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7條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三十日以內之期限退運出區或沒入之。未依前項所定期限退運出區者,海關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退運出區者,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
  28.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8條 自由港區事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向海關通報,有虛報或不實情事者,由海關按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自由港區事業依第十七…
  29.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9條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得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由海關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辦理按月彙報作業,或由自…
  30.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0條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