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3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租稅措施 第23條 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物或相關規定,課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但在自由港區經加工、製造、重整、簡單加工、檢驗、測試者,按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價格,扣除自由港區內附加價值後核估關稅完稅價格。自由港區事業銷售勞務至課稅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