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之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但於運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物規定補徵相關稅費。依前二項規定免徵稅捐者,無須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押稅手續。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者,於籌設期間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