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0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港區事業自主管理 第20條 自由港區事業每年應辦理存貨盤點,並於盤點後一個月內,將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送海關備查;必要時,得於期限內申請展延一個月。自由港區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之盤點貨物,如多於帳面結存數量,應同時於帳冊補登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應同時向海關申請補繳稅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