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9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罰則 第39條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得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由海關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辦理按月彙報作業,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