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1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港區之劃設及管理 第11條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限制之規定辦理。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超出第二項僱用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