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自由港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或指派專人,配合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運作辦理:一、稅捐稽徵。二、海關業務。三、檢疫及檢驗業務。四、警察業務。五、金融業務。六、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七、郵電業務。八、其他公務機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