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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適用之獎勵對象,係於園區內僱用具有原住民身分人數,扣減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應僱用原住民人數後,超額僱用之自由港區事業。
前項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人數時,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前項所稱勞工人數,指自由港區事業實際進駐園區內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自由港區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檢附前一年度文件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獎勵:一、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申請表。
二、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名冊。
三、全部勞工投保證明文件。

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一、特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五人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牌或獎盃一座。
二、優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三人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狀一幀。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管理機關表揚之。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