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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8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5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3.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0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4.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指智慧財產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稱出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智慧財產法院分院有臨時開庭必要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5.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3條 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洽由出借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智慧財產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6.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4條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通知書、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智慧財產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智慧財產法…
  7.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5條 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智慧財產法院得委由出借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出借機關將前開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交由智慧財產法院入帳。
  8. 司法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9. 司法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3條 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10. 司法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4條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各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
  11. 司法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5條 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當地借用機關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委託法院入帳。
  1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36條 …開庭,於軍事法院內為之。但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適當地方臨時開庭。前項但書情形,於戰時上訴以提審或蒞審行言詞審理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