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2條 法規: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本條定義的名詞 臨時開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