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開庭」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臨時開庭:指智慧財產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稱出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
  2. 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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