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36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軍事法院 › 第三節 軍事法庭之開閉及用語 第36條 軍事法庭開庭,於軍事法院內為之。但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適當地方臨時開庭。前項但書情形,於戰時上訴以提審或蒞審行言詞審理時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