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軍事法庭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軍事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