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2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稱出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院有臨時開庭必要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臨時開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