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供應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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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能源供應事業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量者,應按月於次月二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表格申報下列各款經營資料:一、購買數量:按能源種類及來源地區分別統計。二、生產數量:按能源種類統計;轉換者,應將初級能源…
  2.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4條 本法所稱能源供應事業,係指經營能源輸入、輸出、生產、運送、儲存、銷售等業務之事業。
  3.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6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特定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應經許可並取得執照後,始得經營。前項能源產品與業務經營許可之申請條件、廢止、許…
  4.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6-1條 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為強化能源管理,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等公益性需要,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該統計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前項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之種類、範圍、期間、公開方式及…
  5.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7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一、申報經營資料。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三、儲存安全存量。
  6.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20條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一項所為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
  7.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22條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8.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25條 …一項未經核准而新設或擴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輸入能源或命能源供應事業停供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