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 第22條 法規:能源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相關法規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22條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