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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左列事項: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按二年加速折舊。
但在二年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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