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加強管理能源,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全國能源供應穩定及安全,考量環境衝擊及兼顧經濟發展…
- 第2條本法所稱能源如下:一、再生能源。二、天然氣。三、石油及其產品。四、煤炭及其產品。五、核子燃料。六、電能。七、熱能。八、其…
- 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訂定計畫,加強能源之研究發展工作。前項基金之用途範圍如左:一、能…
- 第5-1條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二、基金之孳息。三、能源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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