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訂定計畫,加強能源之研究發展工作。前項基金之用途範圍如左: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五、其他經核定之支出。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具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將能源研究發展計畫及基金運用成效,專案報告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