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能源供應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一項所為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
- 第20-1條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指定特定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或銷售業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 第2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
- 第22條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
- 第23條(刪除)
- 第2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
- 第26條能源用戶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之節約能源標準者,得停供其能源。
- 第27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所定之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
- 第28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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