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 第20條 法規:能源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相關法規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20條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一項所為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