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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9條 …項如下: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訪視、採集登記、審議鑑定、移交等事項。二、第二科:器物類文物史料之整理、登錄建檔、修護、委託管理、註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三、第三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展示應用及推廣活動等事項。
  2.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3條 …物不具備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之典藏價值者。二、文物移交至其他專業典藏機關或機構能有效提高利用之可能性,發揮更大典藏效益者。三、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文物毀損且無法修護者。四、文物遭竊、搶劫或遺失,確認無法…
  3.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9條 註銷品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時,應編造移交清冊,並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移交接管機關。註銷品移交接管機關後,雙方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4.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總統府得於本條例第五條所定期限屆至前先行移交部分文物,其期日由總統府與主管機關洽定之。前項規定以總統府於移交期限屆滿前累積之文物數量過於龐大,非先行移交恐有逾期之虞者為限。前二項規定於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準用之。
  5.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總統府辦理文物移交,由總統府偕同主管機關派員監交。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由主管機關偕同移交機關派員監交。
  6.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總統府辦理文物移交應造具移交清冊。前項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移交目錄。二、移交機關之名稱及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三、受移交機關之名稱及受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四、監交機關之名稱及監交人員之職稱、姓名。五、文物之名稱、類…
  7.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除準用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將文物送達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二、移交清冊應記載事項應增列文物之運送方式。
  8.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移交清冊,其編造份數及用途如下:一、文物由總統府移交者,應編造一式三份分由移交人員、受移交人員及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及簽章,其中二份存主管機關,一份函復總統府。二、文物由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移交者…
  9.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7條 …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清理銷毀及移交。四、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與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五、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及警察公共關係之處理。六、事…
  10.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0條 …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清理銷毀及移交。四、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與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五、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及警察公共關係之處理。六、事…
  11.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0條 …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清理銷毀及移交。四、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與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五、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及警察公共關係之處理。六、事…
  12.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0條 …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清理銷毀及移交。四、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與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五、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及警察公共關係之處理。六、事…
  13.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8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分配賸餘財產。祭祀公業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14. 行政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8條 …務需要委託其他機關執行時,應要求受委託機關指派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自行複製或交付他人使用,並應於業務完成後繳回,不得留存。三、非經產製或提供之機關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四、申請人不得接受大陸及港澳地區黨政軍…
  15.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2條 …接管時,接管人應就接管事項進行清(結)算,將接管事項相關資料移交經營者,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塗銷原禁止處分,同時通知金融機構、承租人及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已終止接管之情事,並公告之。
  16.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7條 …、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有不動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17. 行政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第3條 …項案件之處理,如該管憲警一方不在場時,由在場者先予處理,再行移交,如需會同或協助時,仍應會同處理或繼續協助之。
  18.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19.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
  20.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駐外機構首長移交除造具前條一至八款清冊外,應併造具下列清冊:一、公務章戳清冊。二、案卷、案卷目錄及其他公務參考資料,如訪華人士及曾受中華民國政府贈勛人士名單及相關資料等。三、電報密本及附表。四、護照、領事貨單及相關文件等…
  21.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22.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駐外機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
  23.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後任接收。
  24.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及財物等編造下列移交清冊:一、公務用章戳清冊。二、經管業務案卷、案卷目錄及其他公務參考資料,並整訂成冊。三、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含公款、電腦、密碼清冊、業務法規彙編及其他公物財產等。四…
  25.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並簽名蓋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上級機關核定。駐外機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
  26.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分別於接收前任移交清冊時,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
  27.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任內奉令或依法墊付各種款項,應於交卸前積極清理,不及清理者得移交後任代為清理,如因已失時效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收回者仍由前任負賠償之責。駐外機構後任首長核對移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呈報本部處理,倘有隱匿併予議處,如有公款公物…
  28.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時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29.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0.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駐外機構首長卸任時,由屬員暫代該機構職務者,應視該員為後任首長。該員辦理交代時,應以卸任首長身分,依本細則辦理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