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15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駐外機構首長卸任時,由屬員暫代該機構職務者,應視該員為後任首長。該員辦理交代時,應以卸任首長身分,依本細則辦理交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