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接收人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