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相關法規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母法 第12條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移交清冊,其編造份數及用途如下:一、文物由總統府移交者,應編造一式三份分由移交人員、受移交人員及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及簽章,其中二份存主管機關,一份函復總統府。二、文物由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移交者,應編造一式三份分送移交人員、受移交人員及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及簽章,其中二份存主管機關,一份函復移交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