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9條 法規:國史館辦事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9條 采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訪視、採集登記、審議鑑定、移交等事項。二、第二科:器物類文物史料之整理、登錄建檔、修護、委託管理、註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三、第三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展示應用及推廣活動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