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8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後任接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