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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駐外機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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